江苏博克尔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

上海畅士安新材料有限公司与江苏博克尔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沪0120民初2203号 申请人:上海畅士安新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海湾旅游区奉炮公路141弄49号1幢6382室。 法定代表人:***,副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福建均融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福建均融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申请人:江苏博克尔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江阴市徐霞客镇峭岐霞盛路3号。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上海畅士安新材料有限公司诉被告江苏博克尔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上海畅士安新材料有限公司于2023年1月11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江苏博克尔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银行存款431,045.57元,或查封、冻结其所有的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并以大家财产保险有限责任公司厦门分公司的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江苏博克尔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银行存款计431,045.57元,如存款不足,则只进不出,额满为止,余额可正常往来;或查封、冻结其所有的其他同等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一月三十日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