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东岳城建有限公司

焦作市中站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等与某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其他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焦作市中站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豫0803民初1458号 原告:焦作市中站区某合作联社,住所地:焦作市。 法定代表人:刘某,理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廉某,男,系信用社员工。 被告:贺某甲,男,1974年8月16号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博爱县。 被告:徐某,女,1974年8月8号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博爱县。 被告:毋某,女,1973年8月20号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博爱县。 被告:***,男,1971年8月12号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博爱县。 被告:焦作某有限公司,住所地:焦作市山阳区。 法定代表人:何某。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焦作市中站区某合作联社于2025年9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焦作市中站区某合作联社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焦作市中站区某合作联社撤回起诉。 本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焦作市中站区某合作联社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九月三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