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某某与某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邱某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荣昌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渝0153民初5327号
原告:张某某,男,1999年2月16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成都市成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国普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邱某,女,1989年2月10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荣昌区。
被告:某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榆林市。
法定代表人:曹某某。
原告张某某与被告邱某、某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9月10日立案。原告张某某于2024年10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张某某自愿撤回对被告邱某、某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某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张某某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十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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