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某某与四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陕0802民初5883号 原告:***,男,1973年10月3日出生,汉族,陕西省佳县人,住榆林市榆阳区。 被告:四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曾用名:榆林四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榆林市高新区技术产业园区墨金苑小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80073264969X0。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原告***与被告四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6月13日立案,原告***于2023年6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及他人的合法权益,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四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2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六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