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4)陕0802执1593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四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榆林市高新技术产业园区墨金苑小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80073266496X0。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榆林市泓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拌合站,住所地:榆林市榆阳区牛家梁镇边墙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800586973722T。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负责人。
关于申请执行人四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榆林市泓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拌合站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陕西省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3)陕08民再4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四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于2024年03月1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4年03月18日依法立案执行。
经查,申请执行人四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主体错误,误将榆林市泓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拌合站申请为被执行人,现申请撤回对榆林市泓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拌合站的执行申请。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6条第1款,应予以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6条、第64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四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执行申请。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四月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