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丹凤县人民法院
结案通知书
(2022)陕1022执396号
***、***、陕西日昌昇工程有限公司: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陕西日昌昇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1)陕1022民初131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申请本院强制执行。
执行中,本院依法划拨被执行人***银行存款40000元,被执行人陕西日昌昇工程有限公司主动履行45915.45元,被执行人陕西日昌昇工程有限公司代被执行人***履行17000元,共计102915.45元,申请执行人***已实际领取,申请执行人***对其他债权予以放弃。执行费1428元,由被执行人陕西日昌昇工程有限公司负担。至此,***向本院申请执行的(2021)陕1022民初1310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内容已全部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基于执行依据的权利已全部得到了实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64条(1)项之规定,现通知如下:
本院(2022)陕1022执396号执行案件执行完毕,于2022年11月8日结案。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