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商洛市商州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4)陕1002执异42号
异议人(案外人):陕西日昌昇工程有限公司,住陕西省商洛市商州区城关街道办事处西关社区通江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1002MA70WNFQ5W。
申请执行人:***,男,1973年9月29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商洛市商州区。
原案被执行人:***,女,1975年3月11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商洛市商州区。
原案被执行人:***,男,1969年10月3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商洛市商州区。
本院在执行***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异议人陕西日昌昇工程有限公司于2024年10月23日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异议人请求中止对被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账号:********内的187228.12元,中国银行账号:********内的3000元,微信内的60303.08元等财产的执行。
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异议人陕西日昌昇工程有限公司称,被执行人***系异议人陕西日昌昇工程有限公司所聘用员工,在公司担任出纳职务,为公司存取现金方便,异议人先后以现金、转账等方式给被执行人***支付人民币20余万元,以备公司不时之需。2024年10月8日,贵院以(2024)陕1002执恢251号裁定书将***中国农业银行卡号:x********内的187228.12元,中国银行账号:x********内的3000元,微信内的60303.08元进行了冻结,总计冻结金额为250531.20元,这些款项虽然在被执行人***名下,但却不是***个人私有财产,为异议人暂时存在***名下的公司款项,这些款项属于异议人所有。
综上所述,依据相关法律规定,为维护异议人合法权益,特提出此申请,请求贵院中止对被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账号:x********内的187228.12元,中国银行账号:xx********内的3000元,微信内的60303.08元等财产的执行。
异议人陕西日昌昇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如下证据:
1、(2017)陕1002执126号裁定书1份;
2、身份证复印件1份;
4、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
5、转账凭证1份;
申请执行人***辩称,一、被执行人***、***未按期履行还款义务,法院依法采取执行措施,冻结***银行账户,符合法律规定,并无不当。
二、货币作为一种特殊种类物,根据“占有即所有原则”,货币占有即意味着货币所有权的取得,银行账户作为货币占有的一种表现形式,不需要考虑其资金的来源。异议人提出的异议请求无事实及法律依据,依法应予驳回。
原案被执行人***、***均未提交答辩意见。
本院经审查认为,人民币作为一种特殊的种类物,一般情况下适用“占有即所有”原则,货币占有人即为权利人,异议人陕西日昌昇工程有限公司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账户内的钱款归其所有的事实,因为异议人与***没有对涉案资金进行书面约定等相关证据,故对异议人向本院提出的异议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八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申请人陕西日昌昇工程有限公司的异议请求。
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对本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商州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十一月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