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怀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沁阳市瑞发工程有限公司与郑州皓之星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沁阳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豫0882民初110号之一 原告:沁阳市瑞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沁阳市西环路西沁水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8827957128954。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办公室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太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郑州皓之星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郑汴路138号英协广场A座200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5349446646F。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沁阳市瑞发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郑州皓之星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为委托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9日立案。原告沁阳市瑞发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3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沁阳市瑞发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沁阳市瑞发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350元,保全费440元;均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三月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