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双圆建设管理有限公司

浙江双圆工程监理咨询有限公司申请公示催告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0)浙0702民催5号 申请人:浙江双圆工程监理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金华市金东区政和路33号金源大厦3幢618室。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申请人浙江双圆工程监理咨询有限公司申请公示催告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28日立案后,依法于2020年7月30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六十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五十二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宣告申请人浙江双圆工程监理咨询有限公司持有的号码0010004131057572、票面金额20000元的银行汇票无效; 二、自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浙江双圆工程监理咨询有限公司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 申请费100元、公告费900元,由申请人浙江双圆工程监理咨询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二〇年十月九日 代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