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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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新邵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新民初字第591号
原告***,男,1953年4月23日出生,汉族,新邵县人,住新邵县陈家坊栗山村。
委托代理人***,新邵县法律援助中心律师。
委托代理人***,湖南同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56年12月30日出生,汉族,新邵县人,住新邵县酿溪镇酿溪社区居委会大新街。
被告***,男,1950年5月2日出生,汉族,新邵县人,住新邵县酿溪镇资宾社区居委会大应南路。
上述两被告委托代理人***,湖南常清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西天涯种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萍乡市湘东工业小区(樟里村)。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委托代理人***,江西广予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诉被告***、***、江西天涯种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涯种业公司)种植、养殖回收合同纠纷一案,因原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
审判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