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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某某诉被告某某等种植、养殖回收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p> <title></title> </p> 湖南省新邵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新民初字第580号 原告***,女,1973年1月29日出生,汉族,新邵县人,住新邵县陈家坊镇诚实村。 委托代理人***,新邵县法律援助中心律师。 委托代理人***,湖南同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56年12月30日出生,汉族,新邵县人,住新邵县酿溪镇酿溪社区居委会大新街。 被告***,男,1950年5月2日出生,汉族,新邵县人,住新邵县酿溪镇资宾社区居委会大应南路。 上述两被告委托代理人***,湖南常清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西天涯种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萍乡市湘东工业小区(樟里村)。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委托代理人***,江西广予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诉被告***、***、江西天涯种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涯种业公司)种植、养殖回收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10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提出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 审判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