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新邵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新民初字第589号
原告***,男,1953年10月7日出生,汉族,新邵县人,住新邵县陈家坊镇栗山村。
委托代理人***,新邵县法律援助中心律师。
委托代理人***,湖南同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56年12月30日出生,汉族,新邵县人,住新邵县酿溪镇酿溪社区居委会大新街。
被告***,男,1950年5月2日出生,汉族,新邵县人,住新邵县酿溪镇资宾社区居委会大应南路。
上述两被告委托代理人***,湖南常清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西天涯种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萍乡市湘东工业小区(樟里村)。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委托代理人***,江西广予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诉被告***、***、江西天涯种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涯种业公司)种植、养殖回收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提出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
审判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