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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男,汉族,1962年9月3日生,住江西省遂川县。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男,汉族,1957年6月9日生,住江西省遂川县。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女,汉族,1968年7月12日生,住江西省遂川县,系***之妻。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女,汉族,1954年9月27日生,住江西省遂川县,系***之妻,***与***系同一人。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女,汉族,1968年1月24日生,住江西省遂川县,系***之妻。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女,汉族,1971年8月18日生,住江西省遂川县,系***之妻。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又名***,女,汉族,1964年10月21日生,住江西省遂川县。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男,汉族,1959年11月20日生,住江西省遂川县。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生,男,汉族,1963年1月12日生,住江西省遂川县。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男,汉族,1966年9月8日生,住江西省遂川县。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男,汉族,1966年10月21日生,住江西省遂川县。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男,汉族,1955年9月9日生,住江西省。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郭电生,男,汉族,1965年10月10日生,住江西省。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男,汉族,1960年9月1日生,住江西省。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叶陂生,男,汉族,1965年4月5日生,住江西省。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郭电平,男,汉族,1975年4月27日生,住江西省。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男,汉族,1973年11月29日生,住江西省遂川县。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曾照日,男,汉族,1948年10月11日生,住江西省。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男,汉族,1943年12月16日生,住江西省遂川县。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女,汉族,1961年10月6日生,住江西省遂川县。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男,汉族,1955年4月29日生,住江西省遂川县。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男,汉族,1969年3月30日生,住江西省遂川县。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男,汉族,1954年9月5日生,住江西省遂川县。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还,男,汉族,1956年10月10日生,住江西省遂川县。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男,汉族,1958年7月27日生,住江西省遂川县。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女,汉族,1973年6月8日生,住江西省遂川县,系***之妻。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男,汉族,1956年9月1日生,住江西省遂川县。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男,汉族,1974年7月1日生,住江西省遂川县。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女,汉族,1960年4月4日生,住江西省遂川县,系王美(米)生之妻。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侨,男,汉族,1966年7月9日生,住江西省遂川县。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女,汉族,1963年4月11日生,住江西省遂川县,系***之妻。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女,汉族,1973年12月1日生,住江西省遂川县,系***之妻。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女,汉族,1972年12月15日生,住江西省遂川县,系***之妻,***与王农生系同一人。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男,汉族,1955年4月15日生,住江西省遂川县。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逑,男,汉族,1944年7月18日生,住江西省遂川县。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男,汉族,1952年12月26日生,住江西省遂川县。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王年生,又名***,男,汉族,1966年11月28日生,住江西省遂川县。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男,1973年4月13日生,汉族,农民,住遂川县。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男,汉族,1963年5月13日生,住江西省遂川县。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男,汉族,1950年11月5日生,住江西省遂川县。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男,汉族,1956年10月13日生,住江西省遂川县。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女,汉族,1962年4月29日生,住江西省遂川县。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男,汉族,1970年12月10日生,住江西省遂川县。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男,汉族,1952年10月8日生,住江西省遂川县。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男,汉族,1957年10月3日生,住江西省遂川县。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男,汉族,1950年10月21日生,住江西省遂川县。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旭,男,汉族,1949年4月14日生,住江西省遂川县。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男,汉族,1978年1月30日生,住江西省遂川县。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男,汉族,1963年5月7日生,住江西省遂川县。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男,汉族,1954年12月1日生,住江西省遂川县。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女,汉族,1951年10月4日生,住江西省遂川县,系***之妻。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男,汉族,1963年7月26日生,住江西省遂川县。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女,汉族,1948年1月8日生,住江西省遂川县。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男,汉族,1961年12月28日生,住江西省遂川县。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男,汉族,1966年9月10日生,住江西省遂川县。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悠,男,汉族,1961年6月24日生,住江西省遂川县。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男,汉族,1973年9月15日生,住江西省遂川县。
以上***等五十七位再审申请人共同委托代理人:***,男,汉族,1960年8月12日生,住江西省遂川县。遂川县禾源镇谷团村村民委员会推荐公民。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男,汉族,1952年11月29日生,住江西省遂川县(农业局一***种业经营部)。
委托代理人:周求访,江西金秋实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第三人:遂川县禾源镇谷团村村民委员会。
法定代表人:***,村主任。
原审第三人:江西天涯种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萍乡市湘东区工业小区(樟里村),组织机构代码:73196900-X。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再审申请人***等57位农户因与被申请人***、原审第三人遂川县禾源镇谷团村村民委员会、江西天涯种业有限公司种植、养殖回收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6)赣08民终87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等57位农户申请再审称,(一)原审判决认为再审申请人种植交售的种谷发芽率不达标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一是按照谁主张、谁举证的民事诉讼基本原则,本案种谷发芽率不达标,被申请人应当承担举证责任。再审申请人按照谷团村委会与被申请人签订的《杂交水稻种子生产收购合同》约定,种植交售种谷,种植种谷的母本、父本、化肥、技术等都是由被申请人提供。再审申请人每户还要缴纳技术服务费。种谷生产收割,经过被申请人验收、打包运走。约定一个月内付款或者不合格退种。一个月内被申请人既没有付款,也没有退种,构成违约。由于被申请人是接收第三人天涯种业公司委托制种。天涯种业公司在约定的期限内没有做发芽试验,待到种子发霉之后,天涯种业公司逾期才做发芽试验称再审申请人交售的种谷发芽率不达标,拒绝付款。本案中,天涯种业公司作为实际付款方,自己做的发芽试验不能作为本案法律意义上的产品质量证据采信。按照法律规定,产品质量必须经过法定的司法鉴定机构鉴定之后才能确定。被申请人天涯种业公司自己认为再审申请人交售的种谷发芽率不合格,就不予付款,缺乏证据证明。二是原审判决认为种谷发霉导致发芽率不达标的责任不是被申请人天涯种业公司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再审申请人按照合同约定,种植种谷,亩产才300-400斤,每家每户收割、晒干交售的种谷质量都达到了国家标准,水分、干燥度被申请人收购时用现代仪器进行了测试,都能够百分之百的测量出来,并且都经过检测合格才打包运走。不管是下雨天或者晴天收割的种谷,水份都达到了国家标准。本案中,由于被申请人天涯种业公司几万斤种谷堆在仓库保管不善,导致发霉影响发芽率。只要种谷发霉了,就是保管不善引起的,无须再审申请人再提供证据加以证明。原审判决认为种谷发霉导致发芽率不达标的责任不是被申请人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原审判决把被申请人的过错责任推给农户承担,显然没有道理。(二)原判决适用法律确有错误。一是本案是合同纠纷,应按照合同法律关系进行处理。在履行本案种植收购合同中,再审申请人没有过错,属于守约方。被申请人违反收购合同第2条第4项约定。由于被申请人违约,没有在一个月内履行合同约定,应当承担违约责任。二是由于被申请人违约,加上天涯种业公司对被申请人收购的种谷保管不善,逾期对种谷作发芽试验,导致种谷发芽率不达标的原因是种谷都已发霉,影响发芽率。而再审申请人收割、交售的种谷都是没有一点发霉,并且水分也是经过检测达到国家标准的。所以涉及本案种子质量问题应适用《合同法》法律关系进行裁判,原审适用程序法律关系,驳回再审申请人的诉讼请求,属适用法律错误。据此,***等57位农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申请再审,请求撤销原判,依法改判被申请人支付种谷款276624.7元。
***提交意见称,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对***等人的申请应予驳回。一是再审申请人无法证明其所交种谷发芽率达标,就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二是按照双方十多年的交易习惯,都是由天涯种业公司对种子的发芽率进行检验,检验不合格的拒收或者通过协商另行处理。既然原审已经明知双方这种交易习惯,就应当尊重当事人自愿形成的这种交易习惯,再审申请人在一审时未能要求对自己所交的种谷发芽率进行重新检验和鉴定的情况下,应驳回其诉请。三是在2014年11月以后,对种子发芽率不达标的事实和经协商处理结果就已经全部告知了原告,但没有一个原告提出异议,更没有一个原告提出重新检验或鉴定。而且在一审时,法官也告知原告有权要求重新检验或鉴定,但各再审申请人拒绝重新检验和鉴定。四是多年来双方对发芽率不达标的报告都没有提出过异议,而且都是按照退回农户或者转商处理。五是根据合同相对性原则,本案合同的当事人应是再审申请人和谷团村村民委员会。答辩人是受天涯种业公司委托到禾源镇制种的。答辩人与天涯种业公司签订的是委托合同。答辩人实际上是代理天涯种业公司与谷团村村民委员会发生合同关系,行使的是代理权。
本院经审查认为,(一)关于原审判决认定案涉种谷发芽率不达标的基本事实是否缺乏证据证明。依据各方当事人以往的交易习惯,种谷交售后都是由江西天涯种业有限公司对种子的发芽率进行检验,检验不合格的拒收或者通过协商另行处理。本案中,江西天涯种业有限公司在收到***等农户交售的种谷后,经过检验发现种谷发芽率不达标,并将结果告知了各方当事人。虽然事后***、谷团村委会以及***等农户代表一同前往江西天涯种业有限公司进行协商处理,但并没有对江西天涯种业有关限公司的检验结果提出异议。即使在一审开庭时,法庭询问各方当事人是否对种谷发芽率申请重新鉴定,***等农户的代理人明确回答不要求鉴定。现***等农户认为其交售的种谷符合标准,但没有提供证据予以证实。何况已有大部分农户按照各方达成的处理意见从谷团村委会领取了种子款。原审依据江西天涯种业有限公司的检验结果认定***等农户交售的种谷不达标并无不妥。***等农户该申请再审事由不能成立。(二)关于原审判决适用法律是否错误。原审依据查明的事实,认为***等农户没有提供案涉种谷质量合格,诉讼请求应予支持的证据,遂作出驳回***等农户的诉讼请求并无不妥。且本案案由种植、养殖回收合同纠纷也是合同纠纷案由的下级案由。***等农户该申请再审事由不能成立。综上,***等农户的再审申请事由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生、***、***、***、郭电生、***、叶陂生、郭电平、曾照日、***、***、***、***、***、***、**还、***、***、***、***、***、**侨、***、***、***、***、**逑、王年生、***、***、***、***、***、***、***、***、***、***、**旭、***、***、***、***、***、***、***、**悠、***、***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代理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三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