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阜宁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7)苏0923执2184号
申请执行人:无锡赛晶电力电容器有限公司,住所地无锡市惠山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江苏三得普华智能电力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阜宁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无锡赛晶电力电容器有限公司与江苏三得普华智能电力技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查询了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车辆、房产等信息,被执行人江苏三得普华智能电力技术有限公司的房产、土地已被北京、浙江法院查封,部分设备经本院在变卖程序中,由于变卖周期较长,经本院合议庭评议,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阎 萍
审判员 陈 艾
审判员 ***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十三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