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锡赛晶电力电容器有限公司

无锡赛晶电力电容器有限公司与江苏三得普华智能电力技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阜宁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7)苏0923执776号
申请执行人:无锡赛晶电力电容器有限公司,住所地无锡市惠山经济开发***路18号608-1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江苏三得普华智能电力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阜宁县经济开发区协鑫大道30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执行无锡赛晶电力电容器有限公司与江苏三得普华智能电力技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依法查询了被执行人的存款、车辆、房产等信息,发现被执行人江苏三得普华智能电力技术有限公司名下有牌号为苏J×××××、苏J×××××的小型汽车,上述车辆已被另案查封,但因车辆未能实际控制,故无法处置。被执行人江苏三得普华智能电力技术有限公司名下位于阜宁县开发区南***会的厂房及银行存款已被多家法院另案查封,本院亦已轮候查封。本院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未对本院的执行情况提出异议,并书面同意本案先行程序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陈 艾
审判员 **坤
审判员 ***

二〇一七年九月六日
书记员 施 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