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乌审旗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22)内0626民初1640号
原告:中钢洛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3007932036167,住所地: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西苑路1号。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永晖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鄂尔多斯市金诚泰化工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50626772241373T,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乌审旗呼吉尔特乡。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某,男,1990年12月18日出生,汉族,系该公司职工,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乌审旗呼吉尔特村鄂尔多斯市。
原告中钢洛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鄂尔多斯市金诚泰化工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9月1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
原告中钢洛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解除原、被告2021年8月12日签订的《工矿产品购销合同》;2.判令被告赔偿原告损失866000元;3.判令被告偿还贷款435348.57元;4.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中钢洛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鄂尔多斯市金诚泰化工有限责任公司存在多年业务关系,截止2021年7月,被告尚欠原告货款435348.57元。2021年8月12日,原、被告又签订《工矿产品购销合同》,约定原告向被告供应气化炉耐火砖,合同总金额1090685.48元。合同签订后,原告按照约定履行了自己的义务,产品已全部产出,但被告除支付预付款后,发货款及其他款项至今分文未付,现被告企业一值停产至今。原告多次催要均无果。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无奈诉至法院。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鄂尔多斯市金诚泰化工有限责任公司欠原告中钢洛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435348.57元货款未付,于本协议达成时给付108142.93元;剩余货款327205.64元,于2022年12月25日前付清。如果被告未按时偿还上述款项,则原告可就剩余未付款项申请强制执行。
二、原、被告于2021年8月12日签署的合同编号:JCTHC-NHZS-20210812-45合同,被告如在2023年6月1日前未全款提货,则该合同解除,同时被告向原告支付的预付款327205.64元不予退回,用于被告赔偿原告的损失。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案件受理费8256.07元,由原告中钢洛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负担4128.04元,由被告鄂尔多斯市金诚泰化工有限责任公司负担4128.03元。
本调解协议经双方当事人在笔录上签字或盖章,本院予以确认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九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