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钢洛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龙菱贸易有限公司、中钢洛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淄博市博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鲁0304民初114号 解除保全申请人:上海龙菱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双城路803弄11号1602A-3039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13679323745E。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申请人:中钢洛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西苑路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3007932036167。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解除保全申请人上海龙菱贸易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中钢洛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等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申请人上海龙菱贸易有限公司向山东省济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济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于2022年6月20日作出(2022)鲁0191财保188号民事裁定,并对被申请人采取了保全措施。后案件由本院立案受理并作出(2023)鲁0304民初114号民事判决。2023年4月7日,解除保全申请人上海龙菱贸易有限公司向本院提交解除财产保全申请,以被申请人已履行付款义务为由,申请解除对被申请人所采取的保全措施。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解除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中钢洛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采取的保全措施。 本裁定书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卜凡国 二〇二三年四月七日 法官助理 王 琛 书 记 员 孙 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