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钢洛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中钢洛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山东铸友机床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调解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惠民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调 解 书 (2023)鲁1621民初1551号 原告:中钢洛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西苑路一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3007932036167。 法定代表人:***职务: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山东铸友机床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滨州市惠民县辛店镇***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621BA3Q9B5821。 法定代表人:**职务:公司执行董事长。 个人委托诉讼代理人:**,男,汉族,1991年12月13日,住山东省邹平县青阳镇东窝陀村288号,身份证号码:3723301991********,联系电话:15065******系该公司员工。 原告中钢洛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山东铸友机床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4月1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中钢洛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山东铸友机床有限公司向原告中钢洛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支付货款254733.3元及利息(利息按年利率5.47%自起诉之日计算至货款全部支付完毕之日);2.请求本案诉讼费由被告山东铸友机床有限公司承担。事实和理由:原告中钢洛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被告山东铸友机床有限公司存在货物买卖关系,2020年7月20日,双方签订一份《工业品买卖合同》,约定原告中钢洛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被告山东铸友机床有限公司供应陶瓷垫、陶瓷杯垫等材料,供货数量以甲方过磅重量结算。合同签订后,原告中钢洛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依据合同约定已履行完毕全部供货义务,但被告山东铸友机床有限公司仅支付部分货款,截止起诉时,被告山东铸友机床有限公司尚拖欠原告中钢洛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供货款254733.3元。被告山东铸友机床有限公司的欠款行为已严重违反了双方合同约定,给原告中钢洛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造成了经济损失。 被告山东铸友机床有限公司口头辩称:希望协商处理。 本案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被告确认,被告山东铸友机床有限公司欠原告中钢洛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货款254733.3元,利息原告中钢洛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不再主张。 二、上述254733.3元货款被告山东铸友机床有限公司分五次付清,分别于2023年7月31日前付50000元;2023年10月31日前付50000元,2024年1月31日前付50000元,2024年4月30日前付50000元;2024年6月30日前付余款54733.3元。 三、若被告山东铸友机床有限公司未按上述约定按时足额支付任一期款项,原告中钢洛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有权就剩余全部款项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且被告山东铸友机床有限公司需承担违约金20000元。 四、案件诉讼费由原告中钢洛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承担。 五、被告山东铸友机床有限公司付清全部款项后双方就本案再无其他争议。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案件受理费5122元,减半收取2561元,由原告中钢洛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承担。 本调解书经各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五月九日 法官助理 孙 迪 书 记 员 杜 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