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省衡阳市蒸湘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湘0408执321号
申请执行人:中钢集团耐火材料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国富。
被执行人:衡阳市振恒化工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小红。
本院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中钢集团耐火材料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衡阳市振恒化工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执行和解,申请执行人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1)湘0408执321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易 晖
审 判 员 彭 仁
审 判 员 熊 艳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李航
代理书记员 凌华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