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徐州市贾汪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苏0305民初2348号
原告:徐州某安全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徐州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浩然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浩然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69年4月28日生,汉族,住徐州市贾汪区。
原告徐州某安全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与被告***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4月17日立案。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徐州某安全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于2023年5月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徐州某安全设备制造有限公司的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徐州某安全设备制造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免收诉讼费。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五月九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刘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