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郏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豫0425财保49号
申请人:平顶山中昱电力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平顶山市郏县产业集聚区兴业路2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400MA9FWPPX94。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环硕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江西泰博绿色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九江市濂溪区琴湖大道1198号新产业综合体9号楼一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402MA38T1RE7Y。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平顶山中昱电力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江西泰博绿色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平顶山中昱电力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于2022年8月15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依法对被申请人江西泰博绿色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在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九江市濂溪区支行的银行卡(账号为:1992********)在327194.56元限额内予以冻结。申请人平顶山中昱电力能源股份有限公司提供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平顶山中心支公司出具的保单(保险单号:106531919202200××××)为担保,保险担保金额327194.56元。
本院经审查认为,为防止被保全财产的转移,申请人申请财产保全,并提供有担保,应依法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江西泰博绿色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名下开户行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九江市濂溪区支行(账号为:1992********)的银行账户,限额327194.56元。期限一年。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八月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