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安乡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湘0721民初1770号
原告:湖南金之牛能源有限公司,住所地安乡县大鲸港镇西城社区丰康大道中段(晋煤金牛对面)厂房二期西一栋。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正策(江阴)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正策(江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平顶山中昱电力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平顶山市郏县产业集聚区兴业路22号。
法定代表人:***。
原告湖南金之牛能源有限公司与被告平顶山中昱电力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7月5日立案。原告湖南金之牛能源有限公司因与被告平顶山中昱电力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达成和解协议,于2023年7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照法律规定对自己的民事权利进行处分,对湖南金之牛能源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本院予以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裁定如下:
准许湖南金之牛能源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984元,减半收取492元,由湖南金之牛能源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七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