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航利泰格建设有限责任公司

四川某有限公司;成都某有限责任公司;四川某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长宁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川1524民初176号 原告:四川龙琨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青羊区青华路4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00202044909C。 法定代表人:***,公司执行董事、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天授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5101202211466543。 被告:四川航利泰格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高新区高朋大道10号航利集团A座11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000621815261W。 法定代表人:***,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公司员工。 被告:成都航利科技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成都高新区高朋大道1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00765392210H。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公司员工。 原告四川龙琨建设有限公司与被告四川航利泰格建设有限责任公司、成都航利科技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1月13日立案。原告四川龙琨建设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申请缓交未获准许,在本院限期缴纳的期限内仍未预交。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四川龙琨建设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二月十七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