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航利泰格建设有限责任公司

温江久久园艺场;四川龙琨建设有限公司;四川航利泰格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长宁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川1524民初969号 原告:温江久久园艺场,住所地成都市温江区寿安镇火星村四组。 经营者:***,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易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四川龙琨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青羊区青华路42号。 法定代表人:***。 被告:四川航利泰格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高新区高朋大道10号航利集团A座11楼。 法定代表人:***。 原告温江久久园艺场与被告四川龙琨建设有限公司、四川航利泰格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4月1日立案。原告温江久久园艺场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温江久久园艺场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四月九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