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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某有限公司与仁寿某有限公司乐至分公司、仁寿某有限公司、程某、四川某有限公司、乐至县某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乐至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川2022民初232号 原告:成都某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四川)自由贸易试验区成都高新区。 法定代表人:李某,总经理。 被告:仁寿某有限公司某分公司,住所地四川省乐至县。 负责人:刘某。 被告:仁寿某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仁寿县。 法定代表人:熊某,执行董事。 被告:程某,1984年5月6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盐亭县。 被告:四川某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乐至县。 法定代表人:赵某,董事长。 被告:乐至县某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四川省乐至县。 法定代表人:吕某。 原告成都某有限公司与被告仁寿某有限公司乐至分公司、仁寿某有限公司、程某、四川某有限公司、乐至县某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1月9日立案。原告于2025年2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5190元,减半收取计259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二月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