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苏0506民初8477号之一
原告:苏州宇晟星五金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吴中区甪直镇联谊路**。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楚天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青岛鑫精诚精密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胶州市胶东街道办事处台湾工业园清力路西60米iv>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德衡(青岛高新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本院于2019年9月16日受理了原告苏州宇晟星五金制品有限公司诉被告青岛鑫精诚精密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审理中,发现该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