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胶州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鲁0281民初5935号
原告:青岛鑫精诚精密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胶州市胶东街道办事处青力路西200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81334047511C。
委托诉讼代理人:***,胶州市中云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青岛佳合富达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胶州市金胶州钢材市场D11-8。
法定代表人:***。
原告青岛鑫精诚精密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青岛佳合富达电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对本案进行了审查。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根据原告所起诉的被告不明确,不符合法定受理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青岛鑫精诚精密科技有限公司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八月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