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文书内容
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0)苏0506执3868号
申请执行人苏州宇晟星五金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吴中区直镇联谊路。
法定代表人:***,职务。
被执行人青岛鑫精诚精密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胶州市胶东街道办事处台湾工业园青力。
法定代表人:***,职务。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青岛鑫精诚精密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该案(2019)苏0506民初8477号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青岛鑫精诚精密科技有限公司未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扣划被执行人青岛鑫精诚精密科技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161921.59元。
二、不足之数,依法查封、冻结被执行人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九月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