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鑫精诚精密科技有限公司

青岛鑫精诚精密科技有限公司、青岛金柯来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胶州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1)鲁0281执5064号 申请执行人:青岛鑫精诚精密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胶州市胶东街道办事处台湾工业园青力路西60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81334047511C。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男,1958年11月11日生,汉族,住胶州市,系申请执行人行政副总经理。 被执行人:青岛金柯来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黄岛区崇明岛西路82号809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11394402597E。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申请执行人青岛鑫精诚精密科技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青岛金柯来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鲁0281民初1070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9月17日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本院于2021年9月17日立案执行,案号为(2021)鲁0281执5064号,执行标的为149104.8元。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21年9月22日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传票、执行通知书、限期报告财产令等法律文书,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向本院报告财产,但被执行人未履行相应的法律义务。2021年10月20日启动第一次总对总查控和传统查控,2022年1月27日启动第二次总对总查控并发起人行查控。通过上述查控均未查询到被执行人的银行、证券、互联网银行及可供执行的不动产信息财产线索。被执行人的法定代表人现具体下落不明,本院暂无法对其采取司法拘留等强制执行措施。本院现已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同时将其纳入最高人民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库”,并统一向全社会公布。 本院将上述执行进程告知申请执行人后,申请执行人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下落或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也不申请悬赏,并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二月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