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焦作市解放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豫0802执1157号
申请执行人焦作三岛输送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焦作市黄河大道(西段)269号。
法定代表人:房子献,总经理。
被执行人***,男,1962年12月3日出生,汉族,住焦作市解放区。
申请执行人焦作三岛输送机械有限公司申请强制执行被执行人***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28日立案后,于2019年4月30日向其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本院分别于2019年4月30日、2019年6月24日、2019年7月20日、2019年10月10日,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名下财产进行查询,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向焦作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发出协查通知,经查被执行人名下无房产。本院将财产查询结果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亦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名下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截至2019年10月16日,申请人申请执行标的155905.77元,执行到位金额为0元。本案已立案超过三个月,因被执行人名下确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也无法提供相应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
审判员 **应
审判员 ***
二〇一九年十月十六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