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京0114民初16909号
原告:北京睿明德泽环境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昌平区科技园区富康路18号606室。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淑玲,女,1988年1月18日出生,汉族,该公司职工。
被告:北京**叁陆零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昌平区***街道***中路**大厦1-108。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1971年6月10日出生,汉族,该公司职工。
原告北京睿明德泽环境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叁陆零科技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1月3日立案。原告北京睿明德泽环境科技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北京睿明德泽环境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三月三十日
书记员 郭 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