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京0114执1474号
申请执行人:北京睿明德泽环境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昌平区科技园区复康路18号606室。
被执行人:百沃星联(上海)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石湖荡镇长塔路945弄18号1楼P-30。
北京睿明德泽环境科技有限公司与百沃星联(上海)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2)京0114诉前调书2061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北京睿明德泽环境科技有限公司向我院申请执行,要求百沃星联(上海)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给付欠款29,220.00元及其他经济损失。本院于2023年2月3日立案执行。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联(上海)环保科技有限公司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及财产报告令。
在本次执行中,本院依法采取如下执行措施:冻结被执行人存款账户若干,期限自2023年3月2日起计算一年。经查,现百沃星联(上海)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名下无银行存款,无房屋、车辆、股权及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本院已将百沃星联(上海)环保科技有限公司限制高消费。
本案北京睿明德泽环境科技有限公司申请执行的29,220.00元未能得到清偿。
经本院审查核实,北京睿明德泽环境科技有限公司确认,百沃星联(上海)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名下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2)京0114诉前调书2061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我院已对百沃星联(上海)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依法采取的执行措施和强制措施继续有效。申请执行人可于到期前申请续行上述执行措施和强制措施。
北京睿明德泽环境科技有限公司发现百沃星联(上海)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可以申请恢复执行,百沃星联(上海)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仍有继续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七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