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长宁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川1524民初2755号
原告:中全通技术有限公司,地址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安阜街道新街社区发展街岷胜苑2栋1号。
法定代表人:***,副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公司员工。
被告:中国广电四川网络股份有限公司长宁县分公司,地址四川省长宁县长宁镇竹都大道一段。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中全通技术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国广电四川网络股份有限公司长宁县分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9月17日立案。原告中全通技术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中全通技术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九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罗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