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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成都弘宇吉芯科技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成都市温江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川0115民初5278号 原告:***,男,汉族,1984年5月23日出生,住四川省双流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思创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授权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思创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成都弘宇吉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万福正街52号。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致高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授权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致高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授权代理。 被告:中全通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安阜街道新街社区发展街岷胜苑2栋1号。 法定代表人:***,副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汉族,1996年10月24日出生,住四川省兴文县,系公司员工,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四川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高新区吉庆一路167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泰和泰(乌鲁木齐)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授权代理。 原告***与被告成都弘宇吉芯科技有限公司、中全通技术有限公司、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四川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8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11月2日以与被告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成都弘宇吉芯科技有限公司、中全通技术有限公司、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四川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以与被告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开展律师调解试点工作的意见》(司发通〔2017〕105号)第15条关于“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申请撤诉的,人民法院免收诉讼费”的规定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进一步深化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改革的意见》第三十八条关于“发挥诉讼费用杠杆作用。当事人自行和解而申请撤诉的,免交案件受理费”的规定,因本案当事人自行庭外和解,免收案件受理费。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收取14,306元,依法退回原告***。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