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诉人(原审被告)莱芜鲁班建安有限公司,住所地莱芜市莱城区花园北路清馨园物业楼。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代理人***,山东恒志远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山东恒志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莱芜市玉鹏经贸有限公司,住所地莱芜市莱城区口镇下水河村。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代理人***,莱芜浩正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
上诉人莱芜鲁班建安有限公司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莱芜市莱城区人民法院(2013)莱城商初字第75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莱芜鲁班建安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莱芜鲁班建安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莱芜鲁班建安有限公司撤回上诉,双方按原审判决执行。
二审案件受理费15128元,减半收取7564元,由上诉人莱芜鲁班建安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代理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四年八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