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莱芜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4)莱中执字第232-6号
申请执行人莱芜鲁班建安有限公司,住所地:莱芜市莱城区。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
关于申请执行人莱芜鲁班建安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建设工程承包合同纠纷一案,莱芜仲裁委员会于2014年10月28日作出的(2014)莱仲裁字第154号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莱芜鲁班建安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4年11月4日立案执行。
本案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莱芜鲁班建安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及第三方莱芜市天银混凝土有限公司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撤回执行申请。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莱芜鲁班建安有限公司、被执行人***与第三方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系其自愿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且申请执行人莱芜鲁班建安有限公司撤回执行申请,本案应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莱芜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14)莱仲裁字第154号裁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长***
执行员***
执行员***
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