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德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6)鲁1491执796号
申请执行人:某甲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德州市。
法定代表人:杨某,执行董事兼经理。
被执行人:某乙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
法定代表人:冯某,董事长。
本院在执行申请人某甲公司与被执行人某乙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4)鲁1491民初2347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义务,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划拨被执行人某乙公司名下在中国建设银行账号为银行账户内的存款5188772.42元。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六年五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