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尉氏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豫0223民初224号
原告:中国某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0xxxxxxxxxxxx。
法定代表人:冯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尉氏县某局,住所地河南省开封市尉氏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4102xxxxxxxxxxxx。
原告中国某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尉氏县某局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1月14日立案。原告中国某集团有限公司于2025年3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现原告中国某集团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中国某集团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中国某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三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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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