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建筑技术集团有限公司

重庆市金泰新型防水材料有限公司;中国建筑技术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川0104民初13676号 原告:重庆市某某某某防水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永川区。 法定代表人:杨某某,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市永川区胜利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某某某某技术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 法定代表人:冯某,职务不详。 原告重庆市某某某某防水材料有限公司与被告某某某某技术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6月10日立案受理后。原告重庆市某某某某防水材料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重庆市某某某某防水材料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六月二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