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铁路运输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5)陕7102执恢13号
申请执行人中国建筑技术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徐辛庄镇科技创业园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xxxxxxxxxxxxxxx。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执行人中铁十七局集团第二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未央区浐灞三路1217号青秀城,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102701091398P。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申请执行人中国建筑技术集团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中铁十七局集团第二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西安铁路运输法院作出的(2022)陕7102民初137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未完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5年1月8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人民币715421.44元,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
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中铁十七局集团第二工程有限公司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及相关法律文书,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中国建筑技术集团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销执行的申请。
本院认为,该撤销申请系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且不损害国家、社会利益以及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法律的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八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西安铁路运输法院(2025)陕7102执恢13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七月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