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建筑技术集团有限公司

中国建筑技术集团有限公司与陕西西部阳光设备租赁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再审审查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陕民申6293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反诉原告、二审上诉人):中国建筑技术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徐辛庄镇科技创业园内。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朗恒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朗恒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反诉被告、二审被上诉人):陕西西部阳光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咸阳市秦都区世纪大道华语双子星A座1816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咸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咸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再审申请人中国建筑技术集团有限公司(简称中建技术公司)因与被申请人陕西西部阳光设备租赁有限公司(简称西部阳光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陕西省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24)陕04民终82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中建技术公司申请再审称,一、申请人有新证据证明,被申请人在用印时篡改了案涉《设备租赁合同书》中关于春节期间对周转材实行30天报停且不计费用的约定,导致原审判决未扣除该期间的费用。1、申请人的项目负责人***通过微信向被申请人业务负责人***发送的案涉合同中约定“每年春节期间甲方有权对现场所租钢管……实行为期30天的报停”,报停期间不计任何租赁费用”,并要求***将该合同文本按照“盖章模版”的要求盖章后返还。该微信聊天记录为新证据,证明该合同文本是双方最终确定的合同版本,对周转材在春节期间实行报停且不计费用是双方订立合同时的真实意思表示。2、案涉项目的结算文件也可以印证双方商定的合同内容应当是在春节期间应当实行30天报停且不计费用。其一,双方于2023年3月10日盖章签字的《租费结算明细》中载明春节期间停租费用另出明细。虽然该结算明细备注“本结算手写内容或涂改无效”,但只是明细中的各项金额不能手写或涂改,而手写的“春节期间停租费用另出明细”是双方对是否支付春节期间租费进行了另外约定,且该约定也经双方签字盖章确认。故原审判决关于该约定对被申请人无约束力的认定错误。其二,被申请人的业务负责人***向在再审申请人发送的结算文件中,也明确已将2021年春节、2022年春节、2023年春节各报停30天租费从租金中扣除,可见被申请人是很清楚春节期间应当报停且不计费用。3、春节期间报停且不计费用是建筑租赁行业的惯例,再审申请人不可能与被申请人作出另行约定。二、本案应当扣减新冠疫情及十四运影响期间的费用。因疫情发生于合同履行期间,案涉工程根据政府通告要求在2021年12月26日至2022年1月25日期间停止施工,应当期间的租金531850.68元。根据举办十四运会和残特奥会期间政府相关通知要求,案涉工程在9月5日至9月25日、10月20日至10月29日期间停止施工,本案也应扣减期间的租金。原审判决未查明被申请人故意延迟退租事实,导致再审申请人多支付租金共计2180716.41元,属于事实认定不清。1、被申请人认可应从2022年5月9日退租,申请人已经对退租物资进行了打包,符合退租条件,但被申请人不组织安排车辆到案涉项目现场拉走退租物资,故申请人不应支付延迟退租期间(2022年5月9日至2022年7月27日)的租金963112.09元。2、因被申请人延迟退租,导致再审申请人多向案涉工程的其他租赁方多支付租赁费合计1217604.32元。综上,原审认定事实错误,判决结果有违公平。请求依法再审,改判申请人向被申请人支付租赁费10082151.49元,被申请人向申请人赔偿延期退租损失1217604.32元。 西部阳光公司提交意见称,一、中建技术公司请求扣减春节期间租赁费,有违合同约定和结算文件。双方签订合同之前双方工作人员在微信聊天记录中发送的合同文本仅证明磋商过程,最终的权利义务应以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的《设备租赁合同书》为准,该约定是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双方也依据合同约定进行了多次结算。双方未达成新的协议,未对合同约定变更。二、双方对2022年4月25日以前的租赁费进行多次结算形成的《租费结算明细》、《维修费用明细》等文件,均未提及或扣除疫情及十四运影响期间租金事宜,双方补签合同时十四运和残特奥会已经结束,合同也未明确要扣除相应期间的租费。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要善审理涉新冠肺炎疫情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二)》的规定,因疫情原因导致租赁费损失的,中建技术公司应当向发包方主张,而不是向西部阳光公司主张扣减租金。三、西部阳光公司不存在故意迟延退租的情形,中建技术公司主张扣减该期间的租费,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综上,请求驳回中建技术公司的再审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一审审理中,西部阳光公司提交了经双方当事人签名、加盖公章的《设备租赁合同书》文本,经法庭组织质证,中建技术公司对书证的真实性无异议。该《设备租赁合同书》明确约定“每年春节期间中建技术公司无权对现场所租周转材料实行为期30天的报停,租赁期间连续按日计算费用”。原审认定,该合同约定是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当事人均应按照合同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并无不当。中建技术公司申请再审提交的微信记录证据内容,其合同文本未经任何一方当事人签名盖章,而原审确认的合同文本经双方当事人签名、加盖公章。通常在合同文本上加盖公章除表明是公司行为外,还有对合同条款予以确认的性质。因此,中建技术公司提交的新证据不足以否定原审合同文本的真实性并推翻原判决的认定。关于中建技术公司主张的2023年3月10日《租费结算明细》上手写的内容,原审已查明,系西部阳光公司盖章后中建技术公司员工自行添加的,故该内容对西部阳光公司没有约束力,不产生变更合同约定的意思效果。再审申请人主张被申请人的业务负责人***向在发送的结算文件中将2021年春节、2022年春节、2023年春节各报停30天租费从租金中扣除,原审庭审已查明,以上系本案进入诉讼后当事人之间的磋商和解意见,不应作为定案依据。中建技术公司要求扣减春节期间租费的主张不能成立。中建技术公司主张扣减疫情影响期间及十四运影响期间的租赁费,经查,其与西部阳光公司已经对2022年4月25日以前的租赁费进行了多次结算,形成的《租费结算明细》、《维修费用明细》等文件中均未提及或扣除疫情及十四运影响期间租金事宜,双方补签合同时十四运和残特奥会已经结束,合同也未明确要扣除相应期间的租费。原审依照合同约定及双方已经形成的结算文件作出判决,并无不当。中建技术公司主张西部阳光公司故意迟延退租的理由,证据不足,原审对其扣减租赁费并赔偿损失的请求未予支持,亦无不当。 综上,中建技术公司的申请再审理由不能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五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三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中国建筑技术集团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一月七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