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渝0106民初22330号
原告:丁某,住重庆市江津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庆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庆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某技术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
法定代表人:冯某。
原告丁某因不服重庆市沙坪坝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渝沙劳人仲案字(2024)第800号仲裁裁决书,于2024年10月8日向本院起诉,诉讼请求:1.请求依法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2022年9月至2023年7月期间拖欠的工资共计人民币55000元;2.请求依法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在职期间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10000元;3.请求依法判令被告向原告赔偿未依法缴纳失业保险金的损失6048元;4.请求依法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未签书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差额55000元。经审查,该案当事人中国某技术集团有限公司因不服渝沙劳人仲案字(2024)第800号仲裁裁决,已于2024年9月27日向本院提起了诉讼,案号为(2024)渝0106民初22033号。
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的劳动争议经仲裁委员会审理后作出渝沙劳人仲案字(2024)第800号仲裁裁决,双方均不服该裁决书先后向本院提出诉讼,仲裁裁决因当事人起诉而不发生法律效力,双方的诉讼请求人民法院应当一并审理,由于被告中国某技术集团有限公司起诉在先,故应将本案并入(2024)渝0106民初22033号案件中一并审理,本案终结审理。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将(2024)渝0106民初22330号案并入(2024)渝0106民初22033号案审理;
终结(2024)渝0106民初22330号案件诉讼。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计5元,原告丁某已经预交,本院不予退还。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十月三十一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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