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苏0282执1177号
申请执行人江苏全泽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全泽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宜兴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82713202462X。
法定代表人:**,全泽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内蒙古华昌水处理药剂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昌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乌兰察布市卓资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50921575666698E。
法定代表人:**,华昌公司经理。
全泽公司与华昌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2月4日作出的(2018)苏0282民初11032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调解书:一、华昌公司结欠全泽公司货款86100元,于2018年12月30日前支付2万元,2019年2月1日前支付3万元,剩余36100元于2019年5月30日前付清。二、华昌公司按期付清上述款项后,双方之间再无其他任何纠葛。如华昌公司有任一期逾期支付,则应另行承担违约金5000元,且全泽公司有权就86100元的剩余款项及违约金5000元,可一并立即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三、本案诉讼费1897元(其中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977元,保全费920),由华昌公司负担1000元,全泽公司自行负担897元。华昌公司应负担的部分已由全泽公司垫付,华昌公司于2018年12月30日前直接支付给全泽公司。因华昌公司未履行上述调解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全泽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9年3月1日立案执行。
执行过程中,1、本院于2019年3月1日通过法院专递的方式向被执行人华昌公司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合议庭通知书、传票、财产申报表等法律文书,责令被执行人按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履行并如实申报财产情况,但其未能履行。
2、本院已经依职权三次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华昌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等财产信息,**被执行人名下无可供执行的财产。
3、本院于2019年3月1日通过宜兴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宜兴市车管所、宜兴市国土资源局查询了被执行人华昌公司名下的财产情况,**其名下无房产、车辆及土地登记。
4、本院已对被执行人华昌公司法定代表人适用限制高消费措施,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
5、本院于2019年4月22日至被执行人华昌公司住所地内蒙古××卓资山镇调查其财产情况,发现其在当地涉诉较多,并调取了乌兰察布市中级人民法院的执行裁定书,该裁定书载明:被执行人企业于2013年停工,工厂废弃且无人看管,确无财产可供执行。
6、本院于2019年8月22日向申请执行人全泽公司发出案件执行情况告知书,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了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但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被执行人除上述财产外,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并同意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
本案尚未执行到执行款项。
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
审判员 张 栋
审判员 魏 涛
二〇一九年八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