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准格尔旗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内0622民初3114号
原告:江苏全泽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曾用名:宜兴全泽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宜兴市万石镇茶亭路6号。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内蒙古申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内蒙古东华能源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内蒙古鄂尔多斯市准格尔旗大路新区。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江苏全泽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内蒙古东华能源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9日立案。原告江苏全泽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于2021年8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江苏全泽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口头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江苏全泽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108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江苏全泽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九日
法官助理 王 娜
书 记 员 杨 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