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端州区和信烟酒商行与某某、某某、肇庆市端州区至尊娱乐有限公司、广州珠江啤酒股份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肇庆市端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粤1202民初6930号 原告:端州区和信烟酒商行,住所广东省肇庆市端州区*************边铺位第二卡。 经营者:***,男,1982年5月30日出生,汉族,居民身份证住址广东省潮州市潮安区*************1*。 委托诉讼代理人:***、**恬,均为广东刚钲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肇庆市端州区至尊娱乐有限公司,住所广东省肇庆市风华路23号肇庆车城内西区***3、4号。 法定代表人:**1。 被告:***,男,1984年10月13日出生,汉族,居民身份证住址广东省肇庆市高要区******委会十二队。 被告:夏汉清,男,1968年10月16日出生,汉族,居民身份证住址广东省肇庆市高要区******委会六队。 第三人:广州珠江啤酒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 法定代表人:**1。 原告端州区和信烟酒商行与被告肇庆市端州区至尊娱乐有限公司、***、夏汉清,第三人广州珠江啤酒股份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16日立案。原告端州区和信烟酒商行于2020年11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属依法行使处分权的行为,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端州区和信烟酒商行撤诉。 案件受理费4602.68元,减半收取计2301.34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端州区和信烟酒商行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