端州区和信烟酒商行与某某、某某、肇庆市端州区至尊娱乐有限公司、广州珠江啤酒股份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肇庆市端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粤1202民初6930号
原告:端州区和信烟酒商行,住所广东省肇庆市端州区*************边铺位第二卡。
经营者:***,男,1982年5月30日出生,汉族,居民身份证住址广东省潮州市潮安区*************1*。
委托诉讼代理人:***、**恬,均为广东刚钲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肇庆市端州区至尊娱乐有限公司,住所广东省肇庆市风华路23号肇庆车城内西区***3、4号。
法定代表人:**1。
被告:***,男,1984年10月13日出生,汉族,居民身份证住址广东省肇庆市高要区******委会十二队。
被告:夏汉清,男,1968年10月16日出生,汉族,居民身份证住址广东省肇庆市高要区******委会六队。
第三人:广州珠江啤酒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
法定代表人:**1。
原告端州区和信烟酒商行与被告肇庆市端州区至尊娱乐有限公司、***、夏汉清,第三人广州珠江啤酒股份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16日立案。原告端州区和信烟酒商行于2020年11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属依法行使处分权的行为,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端州区和信烟酒商行撤诉。
案件受理费4602.68元,减半收取计2301.34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端州区和信烟酒商行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