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茂名市电白区鱼小妹餐饮店与某某、茂名市电白区同益食品商行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茂名市电白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粤0904民初4036号 原告:茂名市电白区鱼小妹餐饮店。 经营者:***。 被告:茂名市电白区同益食品商行。 经营者:***。 被告:***。 被告:广州珠江啤酒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原告茂名市电白区鱼小妹餐饮店诉被告***、茂名市电白区同益食品商行、广州珠江啤酒股份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16日立案。原告茂名市电白区鱼小妹餐饮店于2020年11月23日以已和被告协商解决纠纷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茂名市电白区鱼小妹餐饮店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茂名市电白区鱼小妹餐饮店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26.59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茂名市电白区鱼小妹餐饮店负担。 审 判 员 覃淑漫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