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茂名市电白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粤0904民初4036号
原告:茂名市电白区鱼小妹餐饮店。
经营者:***。
被告:茂名市电白区同益食品商行。
经营者:***。
被告:***。
被告:广州珠江啤酒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原告茂名市电白区鱼小妹餐饮店诉被告***、茂名市电白区同益食品商行、广州珠江啤酒股份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16日立案。原告茂名市电白区鱼小妹餐饮店于2020年11月23日以已和被告协商解决纠纷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茂名市电白区鱼小妹餐饮店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茂名市电白区鱼小妹餐饮店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26.59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茂名市电白区鱼小妹餐饮店负担。
审 判 员 覃淑漫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