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粤民申6565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许志忠,男,1981年5月25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广州明谷人力资源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广卫路19号之二1306房。
法定代表人:冯琴。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广州珠江啤酒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新港东路磨碟沙大街118号。
法定代表人:王志斌,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桂莲,广东中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再审申请人许志忠因与被申请人广州明谷人力资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明谷公司)、广州珠江啤酒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珠江啤酒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粤03民终1197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许志忠申请再审称,一、二审法院依照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穗中法民一终字第2378、2379号民事判决,认定许志忠与明谷公司于2014年1月16日解除劳动关系有误,该判决未在判项明确双方劳动关系已解除。许志忠与明谷公司之间的劳动关系至今未解除,双方应继续履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据此,请求立案再审。
珠江啤酒公司提交意见称,许志忠的再审申请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应予驳回。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根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穗中法民一终字第2378、2379号民事判决,许志忠与明谷公司之间的劳动关系已于2014年1月16日解除。许志忠自2013年5月12日后未向明谷公司、珠江啤酒公司提供劳动,且许志忠亦未提交相反证据足以推翻上述判决所确认的事实,故二审法院认定双方之间的劳动关系已解除,并无不当。许志忠主张继续履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及各项劳动报酬,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二审法院不予支持亦并无不当。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许志忠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王振宏
审判员 洪望强
审判员 陈 渊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二十日
书记员 黄雄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