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珠江啤酒股份有限公司

广州珠江啤酒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市纹桦贸易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粤01民终7418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广州珠江啤酒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新港东路磨碟沙大街118号。
法定代表人:王志斌,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滕继斌,广东创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广州市纹桦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解放南路39号3505-3512房。
法定代表人:戚惠文。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彬,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冠星,广东广信君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广州珠江啤酒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啤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广州市纹桦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纹桦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2019)粤0105民初1139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0年4月23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广啤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滕继斌、被上诉人纹桦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彬、陈冠星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广啤公司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判决第一、三项;2.解除广啤公司与纹桦公司签订的《产品购销合同》;3.纹桦公司退还广啤公司货款215250元,并按照年利率4.35%的标准承担自2018年8月18日开始至纹桦公司退还该款的利息;4.纹桦公司退回广啤公司货款及利息后,7天内自行前往广啤公司住所拉回其提供的服装,超过合理期限广啤公司不再承担服装返还的责任;5.由纹桦公司承担一、二审诉讼费。事实与理由:一、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对本案争议的焦点问题概念混淆,导致判决错误。一审判决将广啤公司订购的服装产品质量符合GB/T22849-2014的质量标准等同于符合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是将合同的质量通用标准和特定要求混为一谈。双方在合同中不仅有关于质量应当符合GB/T22849-2014的一般性约定,还在合同第一条具体约定面料成份为“面料纱支40S/1”极为专业性的具体约定。产品符合GB/T22849-2014仅只是双方确定质量的一般标准,并不是确定质量问题的唯一标准。双方还在合同第七条明确表示“供方需要按照合同约定和双方确认的样板发货”、“若产品不符合合同要求或者与样板不符,需方有权不收货或者退货处理”,说明可购产品不仅需符合GB/T22849-2014,还需满足双方约定的具体要求。《大货封样确认清单》确定的检验内容仅是针对普通人在不借助专业设备和仪器条件下对货品的质量和要求进行的一般性检验,是服装行业最基本的常识问题,并没有将“面料纱支40S/1”这样极为专业的要求作为大货封样的确认内容。一审判决将涉案产品符合大货封样要求作为确定质量合格的标准完全违背了本案的基本事实。二、广啤公司的上诉请求事实清楚依法有据。根据合同第七条的约定,供方必须按照合同的约定和双方的样板交货,若产品不符合合同的要求或与样板不符,需方有权不收货或者退货处理。很显然,双方确定了“遵循约定”和“符合样板”两种需要遵守的质量要求或质量标准。任何一种情况的不符合,即使纹桦公司提供的工作服达到了GB/T22849-2014和GB18401-2010(B类)这种最低的质量技术标准,产品也不符合合同约定,仍属于质量不合格。只要纹桦公司提供的工作服不符合双方约定,则应认定不符合双方约定的质量标准。根据合同第一条在“面料成份”栏中,具体约定了“面料纱支40S/1”的具体约定,应按此标准执行。根据《检测报告》,鉴定部门的意见直接明确纹桦公司提供的工作服在“纱支结构”方面与约定的“面料纱支40S/1”不符。故纹桦公司提供的工作服不符合合同的约定。鉴定部门的《检测报告》没有违反法定程序,纹桦公司在一审中没有提供相反的证据否定该报告,也没有申请重新鉴定,该《检测报告》依法应当作为本案定案的依据。纹桦公司违反双方的约定,提供了面料不合格的工作服,导致该工作服出现严重的质量问题,不符合合同要求。纹桦公司订购的服装是工作服,对服装面料的结实、牢固要求不能以生活中的普通服装的要求为准。纹桦公司将双方约定的“面料纱支40S/1”结构改为双珠“40S/1棉+75D聚酯长纱”结构,导致面料勾丝,项目不合格。
纹桦公司辩称:一审法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确认。购销合同约定的面料是棉布60%、涤纶40%,合同约定到货质量标准为GB/T22849-2014,符合产品标准,广啤公司根据上述标准,委托检测机构进行检测,《检测报告》也认定衣服是合格品,而在客户信息也认定产品是合格品。广啤公司在《大货封样确认清单》签名盖章,对样板进行确认。纹桦公司根据《大货封样确认清单》的样本标准按照合同履行了交货义务。根据合同约定,广啤公司的验收期限是收到货的三天内,广啤公司在收到货后一直使用衣服,并没有在三天内提出任何的异议,或者要求退货或者更换。纹桦公司在2018年9月10日向广啤公司发出收尾款通知单,要求结清货款,广啤公司为了拖延及逃避支付余款的义务,委托检测机构进行检测。2018年9月21日的第一次检验结果为合格,纹桦公司的衣服检测均为合格品。其后广啤公司又让检测机构作出第二次检测,并非合同约定标准的GB/T11047-2008所判定的抗勾丝性能差,广啤公司是为了通过各种手段躲避支付尾款的义务。一审判决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二审法院维持原判,驳回广啤公司的上诉请求。
纹桦公司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广啤公司支付剩余货款216357元;2.广啤公司支付迟延支付货款216357元的利息(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自2018年9月15日计算至实际还清之日);3.广啤公司支付违约金(按照剩余货款金额216357元的3‰/天,自2018年9月22日计算至实际支付之日止);4.本案的诉讼费用由广啤公司承担。
广啤公司向一审法院提出反诉请求:1.解除广啤公司与纹桦公司签订的《产品购销合同》:2.纹桦公司退还广啤公司货款215250元,并按照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标准承担自2018年8月18日开始至纹桦公司退还该款的利息;3.纹桦公司退回广啤公司货款及利息后,7天内自行前往广啤公司住所拉回其提供的服装,超过合理期限广啤公司不再承担服装返还的责任;4.由纹桦公司承担本案的诉讼费和反诉费。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18年6月14日,纹桦公司(供方)与广啤公司(需方)签订《产品购销合同》,约定,需方向供方购买劳保工作服男装红色和白色各1367件,每件单价123元;购买劳保工作服女装红色382件、白色384件,每件单价123元,共计3500件,总金额430500元,50%订金为215250元;面料成份:60%棉40%涤纶(净色双珠地,面料纱支40S/1,205g/m±5%),产品质量要求、技术标准:大货质量检验标准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纺织行业成衣标准(参照GB/T22849-2014)合格品要求且达到GB18401-2010(B类)各项技术指标要求;交货日期为供需双方签订合同后60天内交货;付款结算方式:合同生效后五个工作日内由需方预付订金50%货款给供方,需方收到大货并验收合格后,一个月内付清尾款50%给供方;违约责任:1.供方必须严格按照合同约定和双方确认的样板交货,若产品不符合合同要求或与样板不符,需方有权不收货或退货处理;2.需方中途退货,定金不予退回,如供方延迟交货超过7天(人力不可控制因素除外),从第7天起,需方有权按逾期未交货品数量总金额的千分之三收取供方违约金,逾期超过15天,需方有权拒绝收货,供方必须及时退回货款并承担定金2倍的违约金;3.需方验收期限为收到货后的3天内。同日,双方签订《补充合同协议》,约定《产品购销合同》中第六条约定的合同生效后五个工作日内由需方预付订金50%货款给供方,改为“需方在提货前支付50%货款给供方”,其余条款不变。
2018年7月19日,广啤公司在纹桦公司出具的《大货封样确认清单》上签收确认并加盖公章。2018年8月13日纹桦公司将3466件工作服送达给广啤公司,同日向广啤公司发出《收款通知单》,货款合计430500元,广啤公司需要支付50%货款215250元。2018年8月17日,广啤公司支付了50%货款215250元。
2018年8月22日,广啤公司向纹桦公司发出《收货情况差异反馈表》,显示工作服差异数量共42件。2018年8月29日,广啤公司在纹桦公司出具的两份《送货单》上盖章,该两份《送货单》显示,2018年8月13日“实收3424件”,2018年8月27日“实收85件”。
2018年9月10日,纹桦公司向广啤公司发出《收尾款通知单》,发货签收数量为3509件,合同总金额431607元,已收款215250元,广啤公司还欠尾款216357元。
之后,双方因对工作服的质量有争议协商不成,广啤公司至今未向纹桦公司支付剩余货款。
广东广纺检测计量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于2018年9月21日出具了编号(NO.):18F09793《检测报告》,该报告显示委托单位为广啤公司,检测及判定依据为GB/T22849-2014针织T恤衫,检验项目为:耐皂洗色牢度、耐摩擦色牢度、耐汗渍色牢度、耐水色牢度、拼接互染程度[红拼白],判定依据均为GB/T22849-2014,判定均符合。
广啤公司为证实纹桦公司的工作服不符合双方约定的质量标准,向一审法院提交了以下证据:1、广东广纺检测计量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于2018年9月26日出具的编号(NO.):18F09794的《检测报告》,该报告显示委托单位为广啤公司,收样日期为2018年9月20日,检测及判定依据为GB/T22849-2014针织T恤衫、GB/T29862-2013纺织品纤维含量的标识、GB/T11047-2008纺织品织物勾丝性能评价钉锤法,检验项目为:纤维成分(主身),判定依据GB/T29862-2013,判定符合;起毛起球级别(主身),判定依据GB/T22849-2014,判定均符合;抗钩丝性能(主身),判定依据GB/T11047-2008,判定抗勾丝性能差;2、广东广纺检测计量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于2018年9月30日出具的《衣服面料分析》,内容为:①、贵司提供的红色衣服整体来讲面料是60%棉40%涤纶和合同上面是一致的,但是纱支40S/1,这与实际不符,实际测试纱支是40S/1棉+75D聚酯长丝;②、该面料运用的组织是双珠,75D的聚酯纤维在底,容易造成勾丝,根据GB/T11047-2008,实测勾丝项目是不合格的;3、衣物照片,显示红白两件工作服的后腰部位起毛较为严重。纹桦公司认为证据1的《检测报告》与本案无关,其检测项目与判定依据均不是本案的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依据;无论纹桦公司、广啤公司提交的证据中的《检测报告》的委托单位均是广啤公司,而其“客户认定信息”中的产品等级两份报告均是合格品,这也足以认定广啤公司是确认涉案的产品是合格品;对证据2的关联性不予认可,因其面料分析的第一点60%棉、40%涤纶和合同是完全一致的,而其第二点所根据的标准并非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该标准只是一个实验方法和产品的描述,并非质量评判标准。另外该面料分析的依据是广啤公司提供的红色衣服,并不能说明该红色衣服就是纹桦公司的货物,即使是纹桦公司货物,也是片面的,因为纹桦公司提供的货物既包括红色衣服也包括白色衣服,还分别有男装和女装;对证据3,认为照片上的衣服并非验收阶段所产生的,在广啤公司验收完并且已经使用较长时间后有可能出现的衣服的情况,自2018年8月纹桦公司交付货物至今已经有一年多的时间,衣服不可能是原样,不是纹桦公司的责任,极有可能是广啤公司在正常使用的情况下导致的,不能证明纹桦公司的衣服有质量问题。
一审法院认为:纹桦公司与广啤公司签订的《产品购销合同》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其内容没有违反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是合法有效的合同,当事人均应切实履行。根据合同约定,广啤公司向纹桦公司购买劳保工作服,每件单价123元;产品质量要求、技术标准:大货质量检验标准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纺织行业成衣标准(参照GB/T22849-2014)合格品要求且达到GB18401-2010(B类)各项技术指标要求;违约责任:1.纹桦公司必须严格按照合同约定和双方确认的样板交货,若产品不符合合同要求或与样板不符,广啤公司有权不收货或退货处理;等。纹桦公司已向广啤公司实际交付货物共3509件。
现双方争议的焦点为纹桦公司交付的货物是否符合合同约定的标准。合同约定“大货质量检验标准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纺织行业成衣标准(参照GB/T22849-2014)合格品要求且达到GB18401-2010(B类)各项技术指标要求;纹桦公司必须严格按照合同约定和双方确认的样板交货”,根据广啤公司委托鉴定的编号(NO.):18F09793《检测报告》显示,货物以判定依据为GB/T22849-2014的所有检验项目均符合;另外,广啤公司也于纹桦公司出具的《大货封样确认清单》上签收确认并加盖公章,纹桦公司也依据广啤公司确认的样板交货,纹桦公司已按合同约定履行了义务。至于广啤公司所依据的编号(NO.):18F09794的《检测报告》,广啤公司所称的抗勾丝性能差的判定依据为GB/T11047-2008,并非合同约定的标准,故广啤公司以此为由要求解除双方签订的《产品购销合同》、纹桦公司退还广啤公司货款人民币215250元并支付利息、纹桦公司退回广啤公司货款及利息后,7天内自行前往广啤公司住所拉回其提供的服装的反诉请求依据不足,一审法院予以驳回。纹桦公司实际向广啤公司供货3509件,虽然超出了合同约定的数量,但纹桦公司为该批货物投入了相应的成本,根据公平原则,广啤公司应按实际货物数量向纹桦公司支付剩余货款216357元,纹桦公司的该项诉讼请求有理,一审法院予以支持。
至于纹桦公司要求广啤公司支付迟延支付货款216357元的利息、违约金的诉讼请求,纹桦公司于2018年8月13日将大部分货物交付给广啤公司,广啤公司于2018年9月20日委托检测机构进行第二次检测,货物被检测机构评定为抗勾丝性能差;根据广啤公司提供的衣服照片显示,衣服起毛情况较为严重,虽然该照片不能反映形成的时间,但上述证据说明了纹桦公司的货物虽然符合合同约定的产品质量要求、技术标准,但存在隐含的瑕疵,在短短一个月左右已被广啤公司发现有问题并委托检测,衣服的状况影响广啤公司的正常使用。双方为此一直协商不成,责任也无法认定,广啤公司迟延支付剩余货款事出有因,故纹桦公司的上述两项诉讼请求,一审法院予以驳回。
一审法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条、第四十四条、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之规定,于2019年11月25日判决:一、广州珠江啤酒股份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一次性支付剩余货款人民币216357元给广州市纹桦贸易有限公司;二、驳回广州市纹桦贸易有限公司其余的诉讼请求;三、驳回广州珠江啤酒股份有限公司的反诉请求。案件受理费本诉6876元、反诉2332元,由广州市纹桦贸易有限公司承担2874元,广州珠江啤酒股份有限公司承担6334元。
经审查,广啤公司、纹桦公司对一审法院查明事实没有异议,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广啤公司与纹桦公司之间为买卖合同关系,纹桦公司作为出卖人已经履行了交付货物的义务,广啤公司作为买受人有支付相应货款的义务。现广啤公司以纹桦公司供应的衣服不合格为由拒绝支付剩余货款并反诉要求解除合同返还已付货款,本院对此予以审查。本案中,编号为18F09793的《检测报告》,检测结果为检测项目全部合格,该检测报告适用的也是合同约定的GB/T22849-2014标准,故可以证明广啤公司送检的衣服符合合同约定。广啤公司提交的编号为18F09794的《检测报告》,检测结果为纤维成分(主身),符合;起毛起球级别(主身),符合;抗勾丝性能(主身),判定依据GB/T11047-2008,判定抗勾丝性能差,广啤公司据此主张纹桦公司供应的货物不合格。本院认为,合同对抗勾丝性能的质量要求标准没有进行约定,双方没有约定以衣服的抗勾丝性能的等级作为衣服是否合格的判断标准,即使按照《检测报告》认定衣服的抗勾丝性能差,也不能证明衣服属于不合格产品,广啤公司以编号为18F09794的《检测报告》主张纹桦公司供应的衣服不合格,本院不予认定。
广啤公司又提交了检测单位出具的《衣服面料分析》,广啤公司据此主张纹桦公司供应的衣服面料不符合合同约定。本院认为,《衣服面料分析》载明“此分析仅供参考”,《衣服面料分析》不是检测报告,其证明效力存疑。广啤公司如对面料成份有异议,也应该提供对面料成份进行检测的检测报告。《衣服面料分析》载明整体面料是符合合同约定,至于纱支部分与合同约定不符,主要涉及的是抗勾丝性能部分。如上所述,双方对于衣服抗勾丝性能没有约定质量标准,《检测报告》的检测结果是“抗勾丝性能差”,而《衣服面料分析》称“实测勾丝项目是不合格”,与其在《检测报告》的表述不一致,本院按照《检测报告》记载的检测结果为准。广啤公司强调其订购的衣服为劳保工作服,对抗勾丝性能有严格要求,但在合同中对此并无约定。本院对于广啤公司提交的《衣服面料分析》不予采信。上诉人广啤公司的上诉理由依据不足,本院不予采纳。一审判决广啤公司向纹桦公司支付剩余货款,驳回广啤公司的反诉请求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7774元,由上诉人广州珠江啤酒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蔡粤海
审判员  练长仁
审判员  曹 玲
二〇二〇年六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刘晓妍
黄旖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