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4)粤0112民初16533号
原告:中交某某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海珠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xxxxxxxxxxxx。
法定代表人:王某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某某,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某,公司员工。
被告:广州某某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越秀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xxxxxxxxxxxx。
法定代表人:郑某某。
原告中交某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某公司)诉被告广州某某社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9月2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24年12月1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某某局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某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广州某某有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庭审,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案件事实
原告系广州市黄埔区的登记产权人。2017年6月,原告(甲方)和被告(乙方)签订《广州市房屋租赁合同》约定甲方将黄埔区出租给乙方做旅游票务用途使用。租赁期限自2017年7月1日至2020年6月30日。租金按月结算,由乙方在每月第5日前向甲方缴付。合同第四条约定,乙方向甲方交纳22149元作为保证金。甲方应在租赁期满或解除合同之日将保证金无息退还乙方。
2020年6月28日,被告向原告发出《关于处理商铺退场事宜的函》,被告决定在2020年6月30日到期后不再续租,被告确认尚欠原告2020年2月-6月租金共计58965元。被告提出用租金保证金22149元抵扣部分欠付的租金,剩余租金36546元分2期支付,2020年9月30日前支付18273元,10月31日前支付18273元。原告于2020年9月15日回函要求被告需在2020年9月30日前支付18273元,10月15日前支付18273元。2020年11月17日,原告向被告发出《律师函》,要求被告支付剩余欠付租金18273元。
原告诉讼请求:1.请求判决被告向原告支付拖欠租金18273元;2.请求被告向原告支付逾期支付租金的违约金(违约金自被告逾期支付租金之日,以拖欠金额为基数,按逾期之日时全国人民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1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暂计至2024年3月15日为9385.73元;3.本案受理费及其他诉讼相关费用由被告承担。
被告未出庭应诉答辩。
裁判理由与结果
本院认为,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其放弃相关诉讼权利。
原告与被告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是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双方应遵照履行。案涉合同到期终止,双方对被告欠付的租金金额没有争议,用租赁保证金抵扣部分欠付租金后,被告支付了第一期欠付租金18273元,尚欠第二期18273元未向原告支付,现原告起诉要求被告支付,本院予以支持。
关于欠付租金的逾期付款违约金,案涉合同约定过高,原告主张按全国人民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1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计算,本院酌情调整为全国人民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五条、第五百六十六条、第五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百四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广州某某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中交某某有限公司支付欠付的租金18273元及逾期利息(利息以18273元为本金,从2020年10月16日起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利息以欠付租金18273元为上限);
二、驳回原告中交某某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91.47元,由被告负担370元,原告负担121.47元。公告费550元,由被告负担363元,原告负担187元。被告应负担部分在履行本判决义务时向原告迳付。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符合条件的二审案件,经双方当事人同意,可以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提起上诉的一方当事人如不同意适用独任制,请于上诉状中明确提出,未提出的,视为同意;被上诉人如不同意适用独任制,请于上诉答辩期间内书面向本院提出,未提出的,视为同意。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一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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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裁判生效后,一方拒不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人民法院可依法对拒不履行方的财产直接采取扣押、冻结、划拨、变价等执行措施,并依照相关法规对拒不履行方采取限制消费、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等惩戒措施。拒不履行方为单位的,对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影响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员、实际控制人一并采取消费限制等惩戒措施。拒不履行方需承担由此产生的执行费用。
逾期不缴纳诉讼费用的,人民法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存在规避、抗拒执行情形的,人民法院将依法采取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三百一十三条、第三百一十四条之规定,追究相应的刑事责任。
申请再审,不能产生暂停履行的法律效果。为避免强制执行产生的不利后果,请主动履行文书确定的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