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交四航局第二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与沧州胜和泰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中交四航局第二工程有限公司船舶租用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州海事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粤72民初1216号
原告:***,男,1976年5月27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连江县************。
原告:***,男,1971年4月18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连江县**************。
两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魏来,国浩律师(福州)事务所律师。
两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楚欣,国浩律师(福州)事务所律师。
被告:沧州胜和泰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沧州市海兴县香坊乡刘家庄子。
被告:中交四航局第二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
原告***、***与被告沧州胜和泰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中交四航局第二工程有限公司船舶租用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进行审理。两原告以已与被告达成和解为由,于2020年12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是其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诉讼权利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33,600元,减半收取16,800元,由原告负担。原告多预交的16,800元,由原告向本院申请退回。
审 判 长 张科雄
审 判 员 文 静
审 判 员 杨雅潇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 石望韬
书 记 员 曾红伟